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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入門 24 問

從法拍屋的種類、看懂公告與筆錄、各種程序名詞,到投標實務與拍定以後,整理成 24 個常見問題。每一題都附上法條或官方說明的出處,點進去可以看原文。

本頁只整理法律規定與官方說明,不是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每一件拍賣的條件都以法院公告為準,個案有疑問請洽律師或地政士。

認識法拍

1. 法拍屋、金拍屋、銀拍屋、行政執行署拍賣、國產署標售,各是什麼?差在哪?

「法拍屋」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拍賣:債權人聲請後,法院查封債務人的房地再拍賣,公告可在司法院「法拍屋公告」網頁查。「金拍屋」通常指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台灣金服)辦理的拍賣,限金融機構或買下其不良債權者聲請的案件,公告要到台灣金服網站查。

「行政執行署拍賣」處理欠稅、罰鍰等公法上的欠款,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程序準用強制執行法。「國產署標售」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出售國有不動產,以沒有預定用途的空屋、空地為主;也有短期內無法騰空、經核准按現狀標售的,可能仍有人使用。

「銀拍屋」不是法律用語,說法不一,看到時先問清楚指哪一種。法拍無人得標時,銀行可以債權人身分依底價承受,再自行出售。

法拍通每日彙整 22 縣市法院公告,登入後另有金拍屋、國產署標售、縣市標售(目前收錄新北市、臺南市地政局)等來源分頁。行政執行署的部分,本站公開提供歷年已拍定紀錄,登入後另可看新竹、彰化分署的每月拍賣清冊。

依據(14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法拍屋完整流程

2. 怎麼找到適合自己的法拍屋?

先寫下條件:地區、預算、房屋或土地,以及能不能接受「不點交」或「持分」。點交是法院解除原占有人的占有、把房子交給買受人(買到的人);不點交時法院不負責交屋,占用問題要自己協商或另外打官司。持分(應有部分)是只買到共有不動產的一個比例,不是其中特定的一間。

資金也要先算。保證金是投標時要先繳的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寫宜定為底價的一成到三成,有圍標疑慮時可能更高;繳清價金的期限宜定為七日。實際都以每件公告為準。

再縮小範圍。司法院「法拍屋公告」網頁可依縣市、拍別(第幾拍)、點交否、權利範圍等查詢;法拍通可依縣市、行政區、點交與否、使用分區、持分狀態篩選,法院案件附查封筆錄摘要;房屋連同基地、完整產權、且比對到至少 10 筆同型態實價登錄成交(同路段優先,不足才用同行政區)的案件,另附行情折數並寫出比對的筆數(5~9 筆只寫「實價登錄樣本少」、不列折數);持分的房地案多半改給「全額換算」參考值,不是行情折數,土地案只列每坪行情。剩下幾件再讀筆錄、調謄本、看現場;第一件建議從點交、非持分的案件開始。

依據(10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點交 vs 不點交、持分法拍是什麼

3. 怎麼模擬投標、練習估價?

實用的練習是「先估,再對答案」。挑幾件近期要開標的案件,開標前寫下你估的行情和願出的價。行情可到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同區、同型態的成交;法拍通的行情折數(只有部分案件有)可當起點,但請自己再核對。

開標前先按 ☆ 關注這幾件,用篩選「只看 ⭐ 關注」挑出來,再用「匯出/分享」裡的「下載 CSV 檔」存成表(需登入),自己加一欄寫下估價;公告和查封筆錄也另存一份。開標後,到「已拍定・成交行情」的「法院開標結果」頁(不用登入)看成交價來對照;沒拍定的會減價再拍,也是一種答案。

差很多的,回頭重讀公告和筆錄,看是不是漏了不點交、持分或占用;多做幾件,就看得出自己習慣估高還是估低。記得底價(拍賣最低價額)是法院依鑑定人估價核定的,不等於市價,出價沒達底價不會得標。開標依法當眾進行,想到現場看,可先問承辦法院。

依據(4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看懂底價、行情與折數、查封筆錄怎麼看

看懂公告與風險

4. 怎麼看懂法拍屋的拍賣公告?查封筆錄要看哪些重點?

拍賣公告是法院拍賣前的公開文件,多數可在司法院「法拍屋公告」網頁查到;法院委託台灣金服辦理的,要到台灣金服網站查。公告要寫明不動產的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俗稱底價)、保證金(投標時要先繳的錢)、閱覽查封筆錄的處所與時間,以及不點交(法院不負責交屋)的原因。

查封筆錄是查封時由書記官作成的紀錄,要寫明實際狀況、使用情形,以及調查所得的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查封前有第三人占有的,要記明占有原因;有租賃的,要附租約或記明租期與租金。

讀筆錄先看誰在用、憑什麼用,這關係到能不能點交。筆錄記的是查封當時,之後的變化不會反映。法拍通的法院案件附筆錄摘要與風險標籤(占用、租約等),仍以法院公告為準。

依據(13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查封筆錄怎麼看、點交 vs 不點交

5. 怎麼查一件法拍屋過去的紀錄(第幾次拍賣、改期、停拍、流標)?

先看拍次。依司法院說明,不動產拍賣依序是第一次拍賣(一拍)、第一次減價拍賣(二拍)、第二次減價拍賣(三拍),再來是公告三個月應買的特別變賣(法拍通標為「應買」),之後還可能減價拍賣。前一次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俗稱流標)、債權人也沒承受,法院才減價再拍;所以看到減價拍賣,通常表示前一次沒有賣出。

停拍和改期以法院資料為準。司法院「法拍屋公告」網頁可用案號查詢,也能勾選只顯示停拍的資料。拍賣日期也可能因債權人同意延緩執行,或法院遇特別情事變更、延展期日而改動。

法拍通每件標示拍次,有停拍或更正公告時加停拍標記,拍賣日期變動時加改期標記;這些只是提醒,投標前請回司法院網頁核對。近期法院開標的成交價,可在「已拍定・成交行情」頁查看。

依據(7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法拍屋完整流程、投標前查證工具箱

6. 怎麼知道一間房子以前是否被拍賣過、這次已經拍了幾輪?

這次拍到第幾輪,看公告的拍次。特別變賣的三個月內、還沒人應買前,債權人可以聲請減價拍賣,所以拍次可能超過四次,司法院「法拍屋公告」網頁的拍別選項就列到 15 拍。法律只定每次減價最多兩成,《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也提醒不宜一律減兩成,別只用底價反推拍次。

以前有沒有被拍賣過,查登記資料。謄本所有權部的「登記原因」只看得出目前所有權人怎麼取得,例如「拍賣」。更早的紀錄可申請異動索引,它會列出歷次的登記日期與登記原因;隱匿權利人部分姓名後,任何人都能申請。人工作業時期的紀錄,要申請人工登記簿謄本。

過去的拍定價:司法院網頁的拍定資料只保留三個月;更早的,可到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價格行情」下的「拍賣拍定價」,查民國 94 年起的資料。法拍通「已拍定・成交行情」頁則整理近期法院開標的成交價。

依據(13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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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點交、不點交差在哪?凶宅怎麼查?

點交,是法院解除占有、把房子交給買受人(拍定後繳清價金的人)。房子由債務人占有,或查封後才由第三人占有等情形,法院應依買受人聲請點交;可否點交,以查封時的占有狀態為準。

不點交,是法院不負責交屋,公告要寫明原因,例如查封前就有第三人憑租約等正當權源占有。這時要自己和占有人協商,談不成可能要另外打官司,建議先請律師評估。

凶宅方面,筆錄與公告要記載調查所得的「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事,但法院沒查到就不會寫。先讀公告、閱覽筆錄,再向管委會、鄰居打聽;民間網站只能當線索。另外,拍賣物買受人依法沒有瑕疵擔保請求權,買到後才發現問題,不能像一般買賣那樣主張瑕疵擔保,所以查證要在投標前做完。

法拍通的風險標籤會標出公告或實價登錄備註提到非自然死亡的案件,不判斷是否構成凶宅;沒有標示,不代表不是凶宅。

依據(12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點交 vs 不點交、不點交的 5 種類型

8. 謄本怎麼看: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各寫什麼?

登記謄本是土地、建物登記簿的抄本,分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第二類謄本任何人都能申請(會隱匿部分個人資料),可到地政事務所臨櫃或上網申請。

標示部是不動產本身的資料:土地有面積、地上建物建號等;建物有門牌、坐落地號、主要用途、層數、總面積、建築完成日期等。所有權部寫所有權人與權利範圍(擁有的比例),查封、假扣押等限制登記也註記在這裡。公寓大樓的土地和公設本來就按比例登記、跟著房子走,要看那一戶建物的權利範圍是不是「全部」,才知道是不是持分。

他項權利部寫抵押權,以及地上權、典權等在別人不動產上使用的權利。法拍時,抵押權原則上因拍賣而消滅;地上權、典權和租賃關係可能隨同移轉。租約不在謄本應登記的權利裡,要看查封筆錄與公告。法拍通每案列出持分,仍建議自己調謄本核對。

依據(15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投標前查證工具箱、持分法拍是什麼

費用與稅負

9. 原所有權人積欠的管理費,拍定人要繳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的「繼受人」應在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文件,其中包括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費用的情形;繼受後,要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條例或規約所定的一切權利義務。

繼受人要不要承擔前手已經欠下的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直接寫。管委會也可能引用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3 項(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求償,有些拍賣公告也會提醒投標人注意這一條。法院曾有不同判斷:有地方法院的案子第一審判拍定人要付,上訴審改判不用付,認為繼受人只承接契約地位、不承擔前手已發生的債務,也不採管委會依民法這一條的主張(該案認為要有相關登記才適用)。個案結果仍可能不同,請把它當成可能的成本。

司法院也提醒,投標人應注意有無積欠管理費等費用,得標後要自行處理,不能要求法院處理。投標前可先向管委會詢問欠費金額,把可能的爭議和時間成本算進去;真的發生爭議,請諮詢律師。

依據(7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常見問題

10. 債務人積欠的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拍定人要繳嗎?

工程受益費是政府興建或改善道路、溝渠等工程時,向直接受益的土地及改良物收取的費用。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受益範圍公告後的移轉(繼承除外),要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繳納未到期的部分,或先全部繳清,才能辦理移轉登記,並明寫「經查封拍賣者亦同」。

差額地價來自土地重劃。以市地重劃為例,重劃後實際分到的土地比應分配的多,就要繳差額地價;未繳的土地不得移轉,條文只把繼承列為例外,沒有提到法院拍賣。拍定後辦移轉登記會不會受影響、由誰繳,條文沒有直接寫。農地重劃則規定,承受人承諾繳納的可以移轉。

司法院也提醒投標人注意這些欠費。投標前先問清楚:工程受益費問稅捐稽徵機關,差額地價問地政事務所或重劃主管機關,並以法院公告為準。

依據(8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常見問題

11. 土地、建物分開標價時,出價要多放在土地還是房屋?自住和投資會不一樣嗎?

只有土地、建物分別標底價、合併拍賣的案件才有這個問題:投標書附表裡土地和建物每一筆都有自己的「願出價額」,是否每筆都要達到該筆底價、得標怎麼判斷,以該案公告和投標須知為準。

原則上總價不變、只調分配:加價先放在土地,讓每一筆土地的出價至少達到該筆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總額(公告土地現值是每平方公尺單價,要乘面積和權利範圍;政府每年 1 月 1 日公告)。這次的土地增值稅由原所有權人負擔、法院從價款代扣,不用你繳;不過土地出價低於公告現值時,這次改按你的土地出價計算,這也是你日後賣出時算漲價的起點;起點低,將來土地增值稅就高,同一年再賣也要繳。

超過公告現值後,土地再多放對增值稅已沒有幫助。房屋契稅按評定標準價格(不是法院的房屋底價)計算,房屋出價更低時才按出價,所以房屋寫高不會多繳契稅。設籍自住滿六年或持有超過十年,照這個原則通常較省,至少不吃虧。

少數情況房屋多放反而省:日後的房地合一所得稅會扣掉土地漲價的部分,五年內轉手(自住也一樣;調職等非自願因素出售的是百分之二十)稅率是百分之三十五到四十五,高於土地增值稅第一級的百分之二十。但要確定扣除成本費用後的獲利,高過「賣出當年公告現值減你的土地出價」,土地放低才可能較省;獲利不夠或虧本賣出,多繳的增值稅就白繳,土地壓到公告現值約一半以下,增值稅還會跳到百分之三十、四十,可能倒賠。實際怎麼分配,請在投標前洽地政士或會計師。

依據(24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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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名詞

12. 法拍屋的一般拍賣程序和「應買公告」有什麼差別?

一般程序是在公告的開標日投標:投標書密封投入法院的標匭(投標箱),由執行法官當眾開標,出價達底價且最高的人得標。流標(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到場的債權人可以聲明承受;沒人承受就減價再拍,每次減價不超過兩成。

兩次減價拍賣(三拍)仍未拍定、債權人也不承受時,法院會公告「應買」(法律上叫特別變賣):從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想買的人可以依原定拍賣條件向法院表示應買,不必等開標日;法院詢問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後,可以准許買受。司法院書狀範例的做法,是以「聲明應買狀」附上保證金票據提出。

這三個月內、還沒人應買前,債權人可以聲請停止,改為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期限內沒人應買、債權人也沒聲請的,視為撤回這筆不動產的執行。

法拍通把這類案件標為「應買」,可用「應買中」篩選;日期欄顯示的是公告日期,不是開標日。

依據(7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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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強制執行的「查封」「換價」「滿足」是什麼階段?

「查封、換價、滿足」是學理上把強制執行分成三段的說法,不是法條用語;法條用的是查封、拍賣、強制管理、分配。

查封:法院派員查封,已登記的不動產先通知地政機關辦查封登記,書記官作成查封筆錄。查封後,債務人再把房子賣掉或設定抵押,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算數)。

換價:把不動產變成錢。法院命鑑定人估價、核定底價後公告拍賣;沒賣出、債權人也不承受,就減價再拍,每次最多減兩成;減價兩次仍未拍定、債權人也不承受,進入特別變賣,公告三個月讓人依原條件應買。法院也可以(或同時)強制管理,由管理人收取收益交給債權人。

滿足:用賣得的錢清償債權,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由法院作成分配表。買方這一端,則是繳足價金後領權利移轉證書,從領到那天起取得所有權。

依據(17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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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什麼是「撤拍」?可能的原因有哪些?

「撤拍」是常用說法,指這件拍賣被撤掉、不再進行。一種是聲請執行的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的聲請;另一種是法院依法撤銷查封(解除對這筆不動產的扣押),把不動產還給債務人。

可能的原因包括:債務人還清或和債權人談妥,債權人具狀撤回。拍定(拍賣成交)前,債務人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延緩執行期滿,債權人經通知十日內沒聲請續行(恢復執行),視為撤回。拍賣無實益(見〈什麼是「拍賣無實益」?〉),債權人沒在期限內聲請拍賣,法院撤銷查封。應買期間無人應買,債權人也沒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視為撤回。

已經拍定的,在所有權移轉前,債權人要撤回必須得到拍定人同意。如果其他債權人也聲請執行、已合併辦理,一位債權人撤回,案件未必結束。有變動時,請向承辦法院確認。

依據(9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常見問題

15. 什麼是「停拍」?可能的原因有哪些?

「停拍」是常用說法,指拍賣暫時停下,法律用語是「停止執行」或「停止拍賣」。原則上,強制執行開始後不停止。

可能的原因有幾類。一是另外打官司:債務人主張債務已消滅,或第三人主張對房子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必要或命提供擔保後,可以裁定停止執行。二是個人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協助個人清理債務的程序),法院裁定前可先停止對其財產的強制執行,原則上不超過六十日,必要時可再延長一次;程序開始後,沒有擔保的一般債權人(例如卡債)聲請的拍賣原則上不能繼續,有抵押權等擔保的債權人原則上仍可依法執行。三是同案拍賣數宗不動產,部分賣得的錢已夠清償,其餘應停止拍賣。

停拍不見得是結束:有的之後恢復、重新公告,有的就不再拍。法拍通在有停拍或更正等公告時加停拍標記,不代表現在仍在停拍,請向承辦法院確認。

依據(14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常見問題

16. 什麼是「拍賣無實益」?

「拍賣無實益」是實務上的說法,指照拍賣最低價額(俗稱底價)賣掉,連優先債權(例如順位在前的抵押權)和執行費用都不夠清償,聲請拍賣的債權人分不到錢,拍了對他沒有實際好處。

這時法院要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可以證明賣得的錢仍可能有剩餘,或指定一個超過優先債權和費用總額的底價,並聲明沒拍定時願負擔費用,聲請拍賣。逾期沒聲請的,原則上法院應撤銷查封,把不動產還給債務人(已併付強制管理等情形除外)。

依這套程序拍賣的案件,底價可能是債權人指定的金額,以公告記載為準;仍未拍定、債權人也不承受時,法院會公告三個月讓人應買,期滿無人應買或承受,原則上同樣撤銷查封。如果是由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就不適用上面這套程序。

依據(6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 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
  • 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 司法院書狀範例「民事陳明拍賣價格並聲請拍賣狀」使用說明:「主張不動產仍有拍賣的實益,聲請法院拍賣。」
  • 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 第 4 項:「於該不動產已併付強制管理之情形」
  • 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 第 2 項:「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 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 第 3 項:「不動產由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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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什麼是「延緩執行」?

「延緩執行」是經聲請執行的債權人同意,法院把強制執行程序暫時停下、延後進行,通常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例如債務人正在和債權人協商還款時,債權人可能同意延緩。

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恢復執行)後再同意延緩,以一次為限。每次期滿,債權人經法院通知後十日內沒有聲請續行,視為撤回強制執行的聲請。

延緩和停止執行不同:延緩要債權人同意,停止執行多半由法院依法裁定。延緩期間原定的拍賣通常不會進行;恢復後,法院要再公告拍賣,拍賣日距公告日至少十四日。另外,法院遇特別情事,也可以變更或延展拍賣期日。法拍通在拍賣日期較先前變動時加上改期標記,實際期日以法院公告為準。

依據(7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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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實務

18. 投標前要做哪些準備、注意什麼?

先讀完拍賣公告全文:交付價金的期限、閱覽查封筆錄(查封時記錄現場狀況的文件)的處所和時間、不點交的原因都會寫明,有定保證金或察看日期的也會寫出來。接著看筆錄、調謄本、到現場對照。

再算總成本。司法院提醒,積欠的管理費、水電瓦斯費等,得標後要自己處理,不能要求法院處理;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則原則上由法院通知稅捐機關核課,並代為扣繳。拍賣物有瑕疵,買受人依法沒有瑕疵擔保請求權,買到漏水、壁癌等問題,原則上自己承擔。

錢要先備齊。除了有優先承買權人等情形,得標後不必等通知,七日內就要繳足全部價金(保證金可抵充),不能要求延長;要貸款的,投標前先和銀行談好。法拍通列出保證金與點交與否,也標記停拍、更正或改期;開標前仍請回司法院網頁核對。

依據(12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投標前查證工具箱、查封筆錄怎麼看

19. 投標時要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可向法院洽領,依拍賣公告上的案號、標別、股別填寫。投標書既沒簽名也沒蓋章的,投標無效。

身分證明依司法院頒訂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個人投標,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的,改提相類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提出相當的證明文件影本。

未成年人或法人投標,要在投標書寫明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法定代理人的證明文件與身分證明;未成年人原則上父母都要列為法定代理人。外國人要附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購買的證明;私法人標買耕地,要附主管機關的許可文件。請人代理的,另附委任狀。

各地方法院會自訂投標須知,要求可能更細。準備前,請先看承辦法院公布的投標須知。

依據(11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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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人不能到場時,委任狀怎麼處理?

可以請人代理到場投標。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代理人要提出委任狀,附在投標書,一起投入標匭(法院設置的投標箱),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相類的身分證明文件。

委任狀要授與代理人「特別代理權」。民事訴訟法規定,某些重要行為必須特別委任才能代為,關於強制執行的行為也比照,所以委任狀上要寫明:授與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的特別代理權。

各地方法院自訂的投標須知可能更細。例如曾有法院要求代理投標時,提出投標人與代理人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格式與證件以承辦法院的投標須知為準。

如果拍賣公告採通訊投標(郵寄投標),投標人或代理人開標時可以不在場,但要在公告所定的最後寄達日、時前,寄到指定地址或郵局信箱。

依據(9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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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證金票怎麼開?要用哪種票據?

金額看拍賣公告:保證金額由法院酌定並寫在公告上;應繳而沒照繳的,投標無效。

依司法院說明,現場投標可用現金,或用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的金融業者當發票人的即期支票、匯票、本票,繳到法院出納室並把收據附在投標書;這類票也可直接放進保證金封存袋。也就是要請銀行等金融業者開票,不能自己開。即期是見票即付;支票在票面發票日前不能請求付款,所以發票日別填在投標日之後。

受款人(抬頭)怎麼寫,先看公告或承辦法院的投標須知有沒有指定。得標的,保證金抵充價款;沒得標的,在場者當場領回封存袋,不在場或向出納室繳的,由法院通知領回或申請匯回本人帳戶。抬頭寫法院的票,可由法院在背面蓋發還專用章,或自己到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

依據(9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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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投標書(標單)怎麼填?哪些地方容易填錯?

投標書俗稱標單,可向各地方法院洽領,連同保證金封存袋。依司法院說明,要填法院名稱;照拍賣公告填案號、標別、股別(照抄即可);投標人姓名、住址、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願買的不動產照公告記載填。

以下情形投標無效:投標書既沒簽名也沒蓋章;保證金沒照公告繳;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幾筆一起拍、各筆另定價格)的案件,只寫要買其中一部分。

出價要寫確定的新臺幣金額,不能只寫「比別人多多少」。幾筆一起拍時,要分別寫各筆價額和合計總價,兩者對不上以總價為準。幾個人一起投,要寫明各自的權利範圍,沒寫就推定均等。自己投標也要附身分證正本或影本;請人代投,另附特別代理權的委任狀。

出價沒達底價不會得標。對投標、開標程序有異議,要當場提出,拍賣期日結束後就不能再提。

依據(16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延伸閱讀:投標前查證工具箱

拍定之後

23. 拍定後,尾款怎麼繳?期限多久?

尾款是拍定價扣掉保證金:依司法院說明,得標者的保證金會抵充價款。拍賣公告也會寫明交付價金的期限。一般情形,拍定人(得標的人)不必等法院通知,要在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而且不能用任何理由要求延長。

有兩種例外。一是這件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可用同樣條件優先買下的人,例如其他共有人),要等對方確定不行使,法院再另行通知繳款期限。二是通訊投標(郵寄投標)、開標時不在場的拍定人,在法院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

逾期沒繳足,法院會再拍賣,原拍定人不能再參加;再拍賣的價金如果不夠原拍定價加上再拍賣費用,差額由原拍定人負擔,先用保證金抵,不夠的法院可以對他強制執行。七天很短,打算貸款的,投標前就先跟銀行確認。

依據(11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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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拍定後,什麼時候取得所有權?

不是登記那天,是領到法院權利移轉證書那天。買受人繳足價金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自領得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一般買賣則要登記完成才發生效力。

拿到證書後還是要辦登記:因強制執行取得的不動產,要先登記才能出售或設定抵押。拍定取得的登記可由你單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法規定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申請(起算日以地政事務所認定為準),逾期每多一個月可處登記費一倍的罰鍰,最高二十倍。買到房屋的,契稅從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契稅條例用語)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申報。

有了所有權,不等於拿到房子。屋內如果還有人,能不能由法院點交(解除占用者的占有、把房子交給你),要看拍賣公告寫的是點交還是不點交。

依據(13 則法條與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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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中華民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