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學習課程 · 進階篇 · 第 9 堂
不點交的 5 種類型:原因不同,要查的東西就不同
拍賣公告上的「不點交」三個字,背後的原因差很多。有的是你買到的本來就只是一個比例;有的是裡面的人有合法的權利;有的只是法院在程序上保留一句話。
原因不同,投標前要查的東西就不同。這一課把公告常見的不點交原因分成 5 類,每一類說明是什麼、先查什麼、法律依據在哪一條。
如果還沒讀過入門第 3 篇〈點交 vs 不點交〉,建議先讀;這一課接著它往下細分。
一、不點交不等於不能買
先看一組數字。我們把本站收錄的法院拍賣公告逐份分類,依本站 2026 年 10 月 12 日收錄的 8,461 件法院拍賣案件公告統計:
- 約 78% 的案件,公告涉及不點交(全部或部分不點交)。
- 在這些案件中,約 69% 的公告在「不點交」的同一句寫明原因;約 25% 只在公告的別處提到;約 6% 完全沒寫原因。
換句話說,不點交不是少見的例外,而是看法拍案件一定會遇到的情況。重點不是全部避開,而是看懂原因,再估算取得占有要付出的時間與成本。
以上數字是用關鍵詞分類,一件案件可能同時屬於好幾類,用來看比例的大小,不是精確計數。
二、5 種類型總覽
依照「法院為什麼不負責交付」,可以把原因分成 5 類。點下面的按鈕看每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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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標的本身交不出去
是什麼:買到的是持分(應有部分),或土地現況是供公眾通行的道路。
先查什麼:謄本的權利範圍欄位;道路則查是不是既成道路。
依據:民法第 818 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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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人有權占有
是什麼:有租約、地上權等權利,或共有人之間有分管約定,占有人有合法的權利使用。
先查什麼:查封筆錄的使用情形、租約成立與抵押權設定的先後、分管有沒有登記。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民法第 425 條、第 826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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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爭執或權源不明
是什麼:有第三人主張自己有權利,或法院查不清楚占有人憑什麼使用。
先查什麼:公告與查封筆錄記錄的主張內容,以及有沒有提出文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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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
是什麼:土地上有建物、增建或他人的東西,這次沒有一起拍賣。
先查什麼:地上物是誰的、什麼時候蓋的,是否可能成立法定地上權。
依據:民法第 876 條、第 838 條之 1;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651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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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程序上的保留
是什麼:法院沒能進入現場,或公告附條件點交、保留改定不點交。很多是法院的固定寫法。
先查什麼:分辨這是固定寫法,還是本案還沒處理完的事,例如租約已經除去,但還在等異議的結果。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7 款
各類型在公告中出現的比例差很多(同樣依 10 月 12 日的統計,分母是涉及不點交的案件,只計公告在「不點交」同一句寫明的原因):
| 類型 | 常見情形 | 同一句寫明的比例 |
|---|---|---|
| A 標的本身交不出去 | 持分、道路 | 持分約 51%;道路約 9% |
| B 有人有權占有 | 租賃、分管、用益物權 | 租賃約 5%;分管約 3%;其他各不到 1% |
| C 有爭執或權源不明 | 第三人主張權利、說是借用、權源不明 | 約 3% |
| D 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 | 地上建物、增建不在拍賣範圍 | 約 18% |
| E 程序上的保留 | 未能履勘、附條件點交、保留改定 | 未能履勘約 2% |
下面逐類說明。
三、A 標的本身交不出去
持分:你買到的是一個比例
持分拍賣,買到的是應有部分,例如「四分之一」。民法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也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民法第 818 條、第 819 條第 1 項
應有部分是對整個共有物的一個比例,不是土地上特定的一塊。所以持分案件的公告常記載不點交。持分的細節,見入門第 6 篇〈持分法拍完整解析〉。
公告沒寫,不代表不是持分。
在權利範圍欄位顯示為持分的案件中,近兩成的公告文字完全沒提到持分。判斷是不是持分,要看標的的權利範圍,不能只看公告的文字。
道路:土地現況供公眾通行
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現況是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公告常把這種情形記載為不點交的原因。
如果是既成道路,還可能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指出,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時,所有權人對土地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道路與建築的關係,會在進階篇另一課說明。
土地持分,地上又有保存登記的建物
還有一種常見的持分案件:拍賣的是土地持分,土地上又蓋有已辦保存登記的建物。這時要先弄清楚建物屬於誰,大致有四種情形:
- 區分所有建物(大樓、公寓)的基地
- 建物屬於其他共有人
- 建物屬於債務人自己
- 建物屬於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拍賣公告通常不會寫建物屬於誰。可以調土地登記謄本,看標示部的「地上建物建號」,再用建號調建物登記謄本,查所有權人是誰。
如果是區分所有建物的基地,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之 5 對特定情形下基地分離出賣的優先承買另有規定,會在進階篇的優先承買一課說明。
四、B 有人有權占有
占有人有合法的權利使用這個不動產,法院就不會替你解除他的占有。常見的有四種。
租賃
租約能不能對抗你,關鍵在三個日期的先後:抵押權設定日、租約成立日、查封日。點下面的按鈕看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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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隨同移轉給買受人
租約在抵押權設定之前就已成立,拍定後原則上跟著房子一起移轉,得標人要承受這份租約。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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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公告有沒有寫「除去租賃」
租約在抵押權設定之後才成立,如果對抵押權有影響,執行法院可以先除去租賃,再以無租賃狀態拍賣。沒有除去、公告又載明有租賃,這份租約就成為拍賣條件,得標人要承受。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但書;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最高法院 74 年台抗字第 227 號、60 年台上字第 4615 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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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查封之後才訂的租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查封後才進來占有的第三人,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給買受人。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第 99 條第 1 項
「查封時點」與「買賣不破租賃」的細節,見入門第 3 篇〈點交 vs 不點交〉。這裡補兩個公告常見的情形:
- 公告寫明已除去租賃:依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第 2 項,占有屬於第 98 條第 2 項但書的情形,也適用點交的規定。
- 公告載明有租賃、沒有除去:租約成為拍賣條件的一部分,得標後要承受。
另外,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實際怎麼處理,以拍賣公告記載與執行法院的認定為準。
地上權等用益物權
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原有的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給買受人;但發生在設定抵押權之後、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的,不在此限。
這類原因在公告中寫明的比例不到 1%,實務上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最常看到的是抵押權。但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權利如果是約定設定的,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登記後會出現在登記謄本的他項權利部,和抵押權在同一部。看到這類權利,要比對它和抵押權的登記日期先後。
法定地上權是依法律規定發生的,謄本上不一定看得到,下一段說明。
法定地上權與推定租賃
土地和房屋原本屬於同一人、後來分屬不同人時,法律可能讓房屋繼續有權使用土地。一種是法定地上權,第六節再說明。另一種是民法第 425 條之 1 的推定租賃: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只把土地或只把房屋讓與他人,或把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不同的人時,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分管:共有人之間的約定
共有人之間可以約定誰使用哪一部分,一般稱為分管。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共有人之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的約定,登記後,對應有部分的受讓人或取得物權的人具有效力。
司法院釋字第 349 號解釋也指出:應有部分的受讓人不知道有分管契約、也無從得知時,不受該分管契約拘束。
「分管契約不明」常是固定寫法。
持分案件的公告常寫到共有人之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依 10 月 12 日的統計,持分不點交的公告約有四成用了這類說法。它往往是法院的固定寫法,不代表法院查到了分管約定。
要知道有沒有已登記的分管,可以看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的「其他登記事項」欄;有登記的,內容在地政事務所的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可以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之 1、第 155 條之 3
五、C 有爭執或權源不明
這一類是:有第三人主張自己有權使用,例如說是借用、說有自己的權利,或者法院查不清楚占有人憑什麼使用。
如果第三人主張自己對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法律給他的管道是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也就是第三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
對投標人來說,這一類的不確定性最高。公告和查封筆錄記下的,只是主張的人自己的說法,不是法院已經認定的事實。閱覽查封筆錄時,要看主張的內容是什麼、有沒有提出文件。
六、D 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
土地上有建物、增建或他人的東西,但這次沒有一起拍賣。這是僅次於持分的第二大類,常見的說法是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法律關係不明。
這類案件的核心問題是:地上物有沒有權利繼續留在這塊地上?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定地上權。
兩個法定地上權的條文
| 條文 | 看哪個時點 | 內容 |
|---|---|---|
| 民法第 876 條 | 設定抵押權時 | 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只以土地或只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的設定。土地和建築物一起抵押、拍賣後拍定人不同時,也適用。 |
| 民法第 838 條之 1 | 強制執行拍賣時 | 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的拍賣,土地與建築物的拍定人不同時,視為已有地上權的設定。只拍賣土地或只拍賣建築物時,也一樣。 |
兩條都規定,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時,可以請求法院以判決決定。
要件:建物在設定抵押時已經存在
民法第 876 條的法定地上權,以建築物在土地設定抵押時已經存在,並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為要件(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651 號判決、48 年台上字第 1457 號裁判意旨參照)。
所以要查兩件事:地上物是誰的、什麼時候蓋的。已辦保存登記的建物,建物登記謄本上有建築完成日期;沒有保存登記的建物,就要從其他資料推估。
抵押後才蓋的建物
土地設定抵押之後,才在抵押的土地上蓋建築物的,抵押權人必要時可以聲請法院把建築物和土地併付拍賣;但對建築物的價金,沒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
七、E 程序上的保留
這一類不是說裡面有人,而是法院在程序上保留了空間。常見的有三種寫法:
- 未能履勘:法院查封時沒能進入現場,不知道裡面的狀況。
- 附條件點交:例如寫明拍定後沒有其他人主張權利,才點交。
- 保留改定不點交:例如寫明如果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的情事,法院可以改為不點交。
先分辨:這是固定寫法,還是本案還沒處理完的事?
附條件點交與保留改定,多數是部分法院的固定寫法,同一間法院的許多公告都會出現,不是針對這一件案件。真正要注意的,是公告寫到本案還沒結束的事,例如:
- 租約已經被法院除去,但還在等異議期間經過或異議的結果
- 抵押權人已經聲請除去租賃,還沒有結果
- 公告要求拍定後在一定期間內陳報是否需要點交,逾期視為不需要
- 有人說有租約,但沒有提出
這些未決事項會直接影響能不能點交。閱覽查封筆錄時要特別確認,必要時請教執業律師或地政士。
八、讀公告的三個步驟
- 先看同一句: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拍賣公告應載明拍賣後不點交的原因。涉及不點交的案件中,約七成的原因就寫在「不點交」的同一句。
- 再找公告的別處:約四分之一的原因寫在公告的其他段落,例如標的的備註或使用情形的說明。
- 都沒寫,就去看查封筆錄與現場:依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8 款,公告會載明閱覽查封筆錄的處所及日、時;定有察看拍賣物日、時的,也會載明。查封筆錄依強制執行法第 77 條,會記載不動產的實際狀況與使用情形。
查封筆錄怎麼讀,見入門第 4 篇〈查封筆錄怎麼看〉。
一句話總結
「不點交」只是結論,原因才是重點:先分類,再決定要查什麼。
持分要看權利範圍;有人占有要看日期先後;地上物要看是誰的、什麼時候蓋的;程序上的保留要分辨是固定寫法,還是本案還沒處理完的事。看懂原因,才能估算取得占有要付出的時間與成本。
法拍學習課程 · 進階篇 · 第 9 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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