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通

Legal / 01

服務條款

前言

歡迎使用法拍通(fapatong.tw,以下稱「本服務」)。

本服務條款(以下稱「本條款」)構成您與本服務經營者(以下稱「我們」)之間的契約。請您在使用本服務前詳細閱讀本條款,特別是第三條「本服務不提供什麼」與第七條「責任範圍」,該等條款與您的權益直接相關。

當您開啟、瀏覽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全部內容。若您不同意本條款之任何部分,請停止使用本服務。

若您未滿十八歲,應由法定代理人閱讀並同意本條款後,始得使用本服務。


第一條 本服務之內容

1.1 本服務為一資訊彙整與呈現工具。我們自司法院拍賣公告系統等公開來源取得全國各地方法院之不動產拍賣公告資料,經整理、分類、格式化後,以較易閱讀之介面提供您瀏覽、篩選與查詢。

1.2 本服務目前提供之功能包括但不限於:

1.3 本服務為網頁應用程式,您無須下載安裝即可使用。您可自行將本服務加入行動裝置主畫面,惟此係由您的瀏覽器所提供之功能,其可用性取決於您的裝置與瀏覽器環境。

1.4 我們得隨時新增、修改、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功能,並儘可能於合理期間前公告。


第二條 本服務之性質

2.1 本服務為資訊工具,非專業意見之提供者。 本服務所呈現之一切內容,性質上均屬對公開資料之整理與轉呈,不因其呈現方式(包括標籤、分類、摘要、統計)而構成任何形式之專業判斷、建議或保證。

2.2 我們並非律師、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業者或投資顧問,亦未受任何主管機關許可從事上述業務。本服務之提供不構成上述任一專業服務。

2.3 您與我們之間不因使用本服務而成立委任關係、居間關係、代理關係或任何專業服務關係


第三條 本服務不提供什麼

為避免誤解,我們明確聲明本服務不包含下列事項:

3.1 不提供法律意見。 本服務對於任何標的之點交可能性、占有關係之合法性、租賃關係是否得對抗買受人、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共有物處分之可行性等法律問題,均不提供意見或判斷。相關問題請諮詢執業律師或地政士。

3.2 不提供投資建議。 本服務不對任何標的之投資價值、合理價格、獲利可能性或風險程度作成評估或推薦。本服務所呈現之任何數字、統計或比較資訊,均非投資建議。

3.3 不提供估價服務。 本服務所呈現之拍賣底價係法院公告記載,非本服務之估價結果。本服務不提供不動產估價師法所稱之估價服務。

3.4 不代理投標。 我們不代理、協助或參與任何投標行為,不接受委任處理投標事務,不持有或代管任何保證金或價金。

3.5 不媒合交易、不抽取報酬。 我們不居間介紹任何交易,不向您或任何第三人收取成交服務費、佣金或報酬。

3.6 不擔保標的物之狀態。 本服務不對任何標的之物理現況、瑕疵(包括但不限於漏水、壁癌、海砂、輻射、事故屋)、面積、增建、違建拆除風險、稅費負擔或占有狀態作成擔保。


第四條 資料來源與正確性

4.1 資料來源。 本服務之拍賣公告資料主要取自司法院拍賣公告系統。該等資料為政府公開資訊,我們僅為蒐集、整理與呈現。

4.2 一切以承辦法院最新公告為準。 強制執行程序具有高度變動性,包括但不限於:

上述變動可能於本服務資料同步之間隔期間發生,或雖已發生而未即時反映於本服務。您於投標前,必須逕向承辦法院或司法院拍賣公告系統確認該標的之最新狀態。

4.3 本服務每件標的均附有原始公告連結,供您直接前往官方系統核對。我們強烈建議您於作成任何決定前點閱核對。

4.4 更新頻率與時間標示。 本服務標示資料更新時間,惟該時間僅表示我們執行同步作業之時點,不表示該時點之後官方資料未有變動。

4.5 資料完整性。 我們盡合理努力確保資料之完整,惟因技術限制、官方系統變動、網路傳輸或其他因素,仍可能發生資料遺漏、延遲、重複或格式錯誤。目前臺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金拍屋)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拍賣資料尚未納入自動同步範圍。


第五條 風險標示與查封筆錄之性質

本條為本條款之核心,請務必詳閱。

5.1 風險標示係「摘錄」而非「判斷」。 本服務所呈現之標籤(例如「不點交」、「第三人占用」、「現況出租」、「建物瑕疵」、「增建・未登記」等),係依據法院公告及查封筆錄之記載文字所作之機械性擷取與歸類,用以協助您快速定位應行注意之事項。

5.2 該等標籤不代表我們對下列事項之判斷或認定:

5.3 標籤之有無不等於風險之有無。 未標示任何風險標籤之標的,不表示該標的無風險;標的可能存在未記載於公告或查封筆錄之瑕疵、負擔或爭議。反之,經標示風險之標的,亦不表示該風險必然實現。

5.4 查封筆錄之呈現為原文轉載。 本服務所呈現之查封筆錄內容,係法院履勘人員之現場記錄,其內容可能包含第三人之陳述。該等陳述之真實性未經法院或本服務查證,僅為記錄該陳述曾經作成之事實。

5.5 應有部分(持分)資訊之呈現,僅為公告記載之整理,不構成對共有關係、分管契約、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適用可能性或共有物分割可行性之任何意見。

5.6 法院對拍賣物之瑕疵不負擔保責任。 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拍賣物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既然法院本身對拍賣物之瑕疵不負擔保責任,本服務作為第三方資訊工具,更無從對標的之任何狀態提供擔保。此為法拍市場之固有風險,請您於進場前充分理解。


第六條 使用者之查證義務

6.1 您理解並同意,法拍不動產之投標涉及重大金額與不可逆之法律效果,投標前之查證為您自身之責任

6.2 我們建議您於投標前至少完成下列查證(本清單僅為提示,非窮盡列舉):

  1. 逕向承辦法院或司法院系統核對最新公告內容與拍賣期日
  2. 申請並詳閱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確認權利狀態、抵押順位、其他查封或限制登記
  3. 現場履勘,瞭解實際占有狀態、周邊環境與建物現況
  4. 查詢是否有欠繳之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或管理費
  5. 就點交可能性、租賃關係與應有部分處分等法律問題,諮詢執業律師或地政士
  6. 評估不點交標的所需之後續訴訟時程與成本

6.3 您因未進行上述查證或查證不周所生之損害,應由您自行承擔。


第七條 責任範圍

7.1 本服務按「現狀」提供。 我們不對本服務之無誤、不中斷、及時、安全或符合您之特定目的作成擔保。

7.2 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我們不就下列事項對您負損害賠償責任:

7.3 重要例外。 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因我們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責任,不在前項免除範圍之內。本條款無意亦不得排除依法不得預先免除之責任。

7.4 上限。 於我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屬前項所稱故意或重大過失外,賠償範圍以您於損害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就本服務實際支付予我們之費用總額為限;未曾支付費用者,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7.5 本條之解釋。 若本條之任一約定經認定為無效或不得執行,該部分應於必要範圍內限縮解釋,其餘部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

8.1 原始公告資料。 法院拍賣公告屬公文書,依著作權法第九條之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我們不對該等原始資料主張任何權利。

8.2 本服務之編排與呈現。 本服務對資料所為之選擇、分類、標籤設計、統計呈現、介面設計、圖形、標誌、程式碼及說明文字,受著作權法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法令保護,其權利歸屬於我們或授權我們使用之人。

8.3 您得為之利用。 您得為個人或內部業務之合理使用目的,瀏覽、查詢、列印及匯出本服務之資料。

8.4 您不得為之行為。 未經我們事前書面同意,您不得:


第九條 禁止行為

您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9.1 以任何方式干擾、破壞或試圖規避本服務之正常運作、安全機制或流量限制。

9.2 施加超出正常使用範圍之系統負荷,致影響其他使用者。

9.3 利用本服務從事違法行為,或協助他人從事違法行為。

9.4 冒用他人名義,或以本服務名義對外為任何表示。

9.5 我們得於您違反本條款時,不經預告限制或終止您對本服務之使用,並保留法律上之一切權利。


第十條 付費功能

10.1 本服務目前之功能均免費提供。惟本服務並非承諾永久免費。

10.2 我們保留於未來就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收取費用之權利。屆時我們將:

10.3 我們之「不代標、不抽成」承諾,係指我們不代理投標、不從您的交易中抽取報酬。該承諾與就工具本身收取使用費並不衝突。


第十一條 第三方連結

11.1 本服務包含指向司法院拍賣公告系統、臺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第三方網站之連結。

11.2 該等連結僅為便利您查證之用。我們不控制亦不對第三方網站之內容、可用性、隱私作法或服務品質負責。您使用第三方網站應遵循其自身之條款。


第十二條 個人資料

我們對您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依本服務之《隱私權政策》辦理,該政策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第十三條 條款之變更

13.1 我們得因法令變動、業務調整或服務內容變更而修訂本條款。

13.2 修訂後之條款將公告於本服務,並標示最後更新日期。涉及您權益之重大變更,我們將以適當方式提醒。

13.3 於修訂條款生效後您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同意修訂後之內容。若您不同意,請停止使用本服務。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14.1 可分性。 本條款之任一約定經認定為無效者,不影響其餘約定之效力。

14.2 不放棄。 我們未行使或遲延行使本條款之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之放棄。

14.3 完整合意。 本條款連同《隱私權政策》構成您與我們就本服務之完整合意。


第十五條 準據法與管轄

15.1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15.2 因本條款或本服務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律有專屬管轄或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聯絡方式

如您對本條款有任何疑問,或發現本服務資料有誤,歡迎與我們聯繫:

我們感謝每一則錯誤回報,這是本服務品質得以持續改善的原因。


本條款自公告日起生效。

還有疑問?

電子郵件:admin@fapat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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